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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減并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

據交通運輸部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口岸營商環境優化,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于減并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決定減并港口收費項目,定向降低沿海港口引航費,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執行。

減并港口經營服務收費項目

取消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政府定價,將其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作為子項,該子項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原收費標準。

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

調整引航(移泊)費計費結構,分類降低以下港口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具體如下:

深圳港、湄洲灣港、日照港、錦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15%,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85%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41650元計收。

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大連港、唐山港、青島港、連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黃驊港、臺港、廈門港、泉州港,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10%,即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中表5(航行國際航線船舶港口收費基準費率表)編號1(A)規定費率的90%計收;引航距離在10海里及以內,且引領船舶超過120000凈噸的引航費按44100元計收。其中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5%執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執行。

完善拖輪費收費政策

進出長江干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中國籍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進一步規范收費行為

港口經營人等單位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費。

各級交通運輸(港口、海事)管理部門要加強政策宣傳,將本通知要求及時、準確傳達到相關經營人和單位;要加強港口經營市場監管,聯合相關部門依法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處理,進一步規范港口收費行為。港口理貨、拖輪、圍油欄服務等市場經營要進一步引入競爭機制。

交通運輸部官方微信公眾號截圖

關鍵詞: 沿海港口 收費項目 收費行為 降低引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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