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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減并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 優化口岸營商環境

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日下發《關于減并港口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自4月1日起,減并港口經營服務收費項目、定向降低引航(移泊)費收費標準、擴大船方自主決定是否使用拖輪的船舶范圍,降低貨主企業和船公司物流成本,促進口岸營商環境優化。

根據《通知》,取消港口設施保安費的政府定價,將其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作為子項,該子項收費標準不得高于原港口設施保安費收費標準。

此外,調整引航(移泊)費計費結構,分類降低港口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的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深圳港、湄洲灣港、日照港、錦州港等4個港口降低引航費基準費率15%,上海港、寧波舟山港、大連港、唐山港、青島港、連云港、湛江港、福州港、防城港、威海港、黃驊港、臺港、廈門港、泉州港等14個港口降低引航費基準費率10%,上海港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按降低引航(移泊)費基準費率5%執行,2024年1月1日按降低10%執行。經測算,以上沿海港口引航機構減費金額約每年3.2億元。

《通知》要求,港口經營人等單位要嚴格執行價格政策,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

關鍵詞: 港口稅費 口岸營商環境 收費標準 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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