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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推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 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過程留痕

日前,山東省應急管理廳聯合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9家單位發布了《關于推行安全生產有獎舉報“吹哨人”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對“吹哨人”實行重獎激勵,并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過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機制,確保“吹哨人”無憂舉報。

據介紹,企業員工最了解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在社會監督方面起著“吹哨人”作用,但相比社會公眾舉報,又更易遭受打擊報復,舉報壓力風險大。為此,《意見》指出,“吹哨人”(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舉報其所在企業的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獎勵金額上浮20%,最高不超過50萬元。各級財政部門要將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吹哨人”舉報獎勵職責,做到應獎盡獎、依法重獎、依規快獎。各級各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駐點監督、執法檢查等活動時,要提前或當場向企業員工告知有獎舉報受理渠道、重獎激勵政策等事項。

《意見》強調,“吹哨人”信息實行最嚴格保護制度,在接收、受理、轉辦、獎勵核發、財務報批等環節,對掌握的“吹哨人”信息嚴格限定在最小知悉范圍內,嚴禁擅自擴大知悉人員范圍。案件由同一單位核查時,核查牽頭人員原則為該案受理人員,不得向該案核查參與人員泄露“吹哨人”信息,不得鑒定“吹哨人”筆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吹哨人”姓名、住址、電話、案情等情況。到企業實地核查時,不得暴露“吹哨人”身份,嚴禁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復印件。聘請有關專家或第三方參與核查時,要嚴格其保密義務和責任。“吹哨人”領取現金獎勵時不愿露面的,允許其委托他人代領,受托人需同時持有“吹哨人”授權委托書、“吹哨人”和受托人的有關身份證明等材料。

《意見》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吹哨人”舉報后遭受或者可能遭受其所在企業打擊報復而請求保護的,要迅速組織核實,并責令“吹哨人”所在企業作出解釋或說明;對人身、財產安全受到威脅的,要在職責范圍內及時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因舉報受到其所在企業錯誤處理的,應建議企業予以糾正;因舉報受到其所在企業解除、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支持并協助其向社會保障部門進行維權;因舉報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名譽損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支持其依法向所在企業提出賠償請求,并協調有關部門予以救助。

關鍵詞: 安全生產有獎舉報 吹哨人制度 吹哨人信息 最嚴格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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