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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

股票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是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期權交易、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期權市場規范有序發展的一項重要制度。該制度主要包括投資者準入和投資者交易權限分級管理兩個方面,本文將從這兩個方面逐一展開介紹,幫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股票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內容。

一、投資者準入

投資者準入要求規范了投資者進入股票期權市場的條件。只有投資者滿足相應的準入條件后,才能參與股票期權市場交易。我們來具體了解一下上證50ETF股票期權個人投資者和普通機構的準入條件。

對個人投資者而言,應當符合“五有一無”條件:

一是“有資產”。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上述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證券市值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票、基金、債券、券商發行或代銷的理財產品等。

二是“有經歷”。指定交易在證券公司6個月以上并具備融資融券業務參與資格或者金融期貨交易經歷;或者在期貨公司開戶6個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貨交易經歷。

三是“有知識”。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交易所的相關測試。個人期權投資者知識測試有逐級考試和綜合卷考試。對于選擇逐級考試的個人投資者,參加并通過一級考試后,才能參加二級考試。參加并通過一級、二級考試后,才能參加三級考試。每個級別的考試可多次參加,直至成績合格。對于選擇綜合卷考試的個人投資者,可多次參加,成績合格后直接成為三級投資者。通過測試的投資者,知識測試成績長期有效,并可以用于在各期權經營機構申請開戶。

四是“有期權模擬交易經歷”。即參與期權交易之前,需要在期權模擬交易環境下進行相應的期權模擬交易。

五是“有風險承受能力”。期權經營機構會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例如,有些期權經營機構就會規定,只有達到“穩健”或相應等級的投資者才能開立期權賬戶。

“一無”指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對于普通機構投資者參與期權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開戶前20個交易日日均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權經營機構的證券市值與資金賬戶可用余額(不含通過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證券和資金),合計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二)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

(三)相關業務人員具備期權基礎知識,通過交易所的相關測試。相關業務人員主要是指期權投資決策人員以及下單人員。

(四)相關業務人員具有與三級期權交易權限相對應的交易所認可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

(五)無嚴重不良誠信記錄和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期權交易的情形。

二、投資者權限交易分級管理

期權經營機構通過向投資者全面介紹期權產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權交易風險,對投資者的適當性進行評估并對投資者實施交易權限分級管理。投資者權限交易分級管理只適用于個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交易權限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交易權限。具有一級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可以在持有期權合約標的時,進行相應數量的備兌開倉,以及進行相應數量的認沽期權買入開倉,并可對所持有合約平倉或行權。二級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除了能夠開展一級交易權限對應的交易外,還能進行買入期權合約開倉。三級交易權限的個人投資者,具有所有的交易權限,即可以進行二級交易權限對應的交易和保證金賣出開倉。

期權經營機構為投資者設置的交易權限不能超過其交易級別,不符合交易權限的交易委托將被拒絕和制止。

個人投資者滿足準入條件后,所在的期權經營機構就會為個人投資者設置相應的交易權限級別。交易權限分級會考慮適當性管理綜合評估的結果,還會考慮是否滿足各級別要求對應的知識測試達到規定的合格分數線,是否具備交易權限對應的期權模擬交易經歷等。

個人投資者的交易權限分級并不是一直不變的,交易權限也可以進行調整。期權經營機構可以根據投資者申請調整其交易權限,也可以自行調低投資者交易權限,調整后將及時向投資者告知、提示。

(一)調高交易權限

個人投資者的知識測試成績、期權模擬交易經歷、風險承受能力以及金融資產類資產狀況等發生變化,滿足更高交易權限對應的資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高其交易權限。經期權經營機構審核通過后,會明確告知投資者調整結果,并告知調整交易權限帶來的風險。

需要注意的是,調高交易權限只能由投資者申請,期權經營機構不能自行調高投資者的交易權限。

(二)調低交易權限

個人投資者可以向期權經營機構申請調低其交易權限,期權經營機構會根據投資者的要求,調低其交易權限至相應級別。例如,某投資者覺得自己的三級交易權限超出了現有的風險承受能力,便可以向所在的期權經營機構申請,將自己的三級交易權限下調至自己可承受的級別。

期權經營機構也可以自行調低投資者的交易權限。期權經營機構會根據投資者的情況進行動態跟蹤和持續了解,一旦發現投資者的實際情況已經不符合其交易權限對應的資格要求時,或者出現了期權經紀合同中約定的調低交易權限的情形時,便可以調低該投資者的交易權限。期權經營機構會提前至少三個交易日通過紙質或電子形式告知該投資者,并明確提醒投資者因交易權限調低帶來的相關后果。

關鍵詞: 股票期權 管理制度 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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