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行業頻發投訴:農民工受傷后不能享受正常工傷待遇
要不是52歲的工友徐應能從腳手架上摔下成了植物人,構成二級傷殘卻沒有傷殘津貼,僅一次拿到45萬元意外傷害賠償,楊兵等16位農民工還被蒙在鼓里,以為施工單位與自己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繳納的是工傷保險。10月18日,楊兵等人投訴到沈陽市鐵西區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大隊,要求單位賠償徐應能工傷待遇,并與16人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補繳工傷保險。
楊兵等人的遭遇不是個案。近年來,遼寧各市勞動監察部門多次接到用人單位謊稱“意外險”就是“工傷險”,致使農民工享受不平等工傷待遇的投訴。其中,建筑、采煤等高危行業尤為突出。《工人日報》記者采訪發現,用人單位為節省成本,用“意外險”替代“工傷險”的事屢見不鮮。
一次工傷少拿待遇91萬元
去醫院看過徐應能后,楊兵仍心有余悸。“當時我就在旁邊,如果自己操作失誤,可能躺在病床上的就是我。”當他聽徐應能妻子說因為徐應能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少拿工傷待遇91萬元時,他感到非常心寒。
今年3月,楊兵和16個老鄉到沈陽市鐵西區某工地工作。協商下,施工企業同意與他們簽合同,繳納工傷保險。這讓楊兵等人感到非常高興。有幾個人簽完勞務合同后,還復印下來,并留存了照片。徐應能出事后,楊兵才發現企業所說的“工傷保險”就是在某保險公司買了1年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徐應能本應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退休金、工傷醫療補助金和護理費共計118萬元,還有每月領取傷殘津貼5100元直至領取養老金(55歲退休,領取3年),如今卻只能拿到45萬元的意外傷害賠償。
沈陽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邢燕說,勞務合同是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等,而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因此,簽勞務合同不繳工傷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并不違法。
《工人日報》記者采訪了遼寧沈陽、撫順、鐵嶺三市60位建筑、采煤行業農民工,43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16位沒簽任何合同,繳納正規工傷保險的僅有1人,交人身意外傷害險的有38人。沈陽市勞動監察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用“意外險”代替“工傷險”的建筑、采煤行業用人單位占六成以上。
用人方偏愛高性價比意外險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繳存的工傷保險為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2.0%(根據行業風險分類設定)。工傷保險的繳費并不高,為何企業用意外險替代?
沈陽大全律師事務所律師邢燕分析說:“一方面,工傷保險不能單繳,必須和其他社會保險一起繳成本高,而意外險保費低。另一方面,工傷意外事故發生幾率低,意外險‘性價比高’讓許多單位存有僥幸心理‘魚目混珠’。”
撫順市某煤礦井下作業一隊隊長劉興旺給記者算了這樣一筆賬:一個月薪6000元的井下爆破工,單位每月工傷保險應繳存120元,而要一起繳納的醫療保險480元、養老保險720元、失業保險120元,共計1320元。一人每月多繳存1440元,整個礦如果雇農民工50人,一年下來就要86.4萬元。而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險(按一年保費50元計算)僅為2500元。“這樣的買賣,哪家用人單位不動心呢?”
“性價比高”讓意外傷害險更受用人單位青睞。大連市甘井子區某建筑工地安全生產員鄧長順說:“企業把安全勞動生產當作頭等大事,安全培訓、警示教育幾乎天天都有。正規企業工人只要按照規程操作就不會出現工傷,更別提重大事故造成四級以上傷殘的情況。意外傷害險按傷殘等級賠付,十級傷殘賠付10%,九級傷殘賠付20%,以此類推,一般都能拿到幾萬元,農民工圖省事,基本都會默許。”
此外,社保異地轉移、續接難讓許多農民工選擇了意外傷害險。四川籍農民工高海在沈陽某工地入職時,用人單位曾與他商討過是否要簽合同和繳納社保的問題。想到到手的錢會少三分之一,加上自己在工地工作的流動性,社保跨省轉移費時費力,他主動提出可以不繳社保,但是要有意外傷害險。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有這種類似要求的農民工不在少數。
繳納工傷保險是義務
“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不是員工福利”,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農民工維權律師王金海說。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由此可見,任何用人單位,無論出于什么目的及理由,均不得免除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的責任,因此,人身意外保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只是可以作為工傷保險的補充。
遼寧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所長王磊則認為,企業圖小利而吃大虧的例子不少,依法繳納工傷保險也對企業有益。“意外傷害險一般最高賠付50萬元,一旦工傷嚴重,農民工打起官司,企業要賠付全部的工傷待遇,而不是減去意外傷害險的賠償。其實,企業這樣做得不償失。而如果依規繳納了工傷保險費,這筆錢就由國家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邢燕提醒農民工,一旦發現企業沒有依法繳納工傷保險,可到相關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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