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聞 > 投資 > 正文

銀保監會擬縮減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范圍、優化發行債券審批范圍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李海顏)4月1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修改部分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相關條款進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項包括:縮減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范圍,優化相關任職資格條件,優化銀行發行債券審批的范圍和機制,以及依據中外一致原則修改部分條款等。

其中,《決定》對《中國銀保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第七十八條進行了修改,縮減了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范圍。中資商業銀行內審部門、財務部門負責人,支行行長、專營機構分支機構負責人等其他管理人員由“須經任職資格許可”改為“應符合相關擬任人任職資格條件”。

《決定》擬優化發行債券審批的范圍,對《實施辦法》第六十五條進行了修改,在原有基礎上,添加了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的審批要求,規定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申請資本工具(含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總損失吸收能力非資本債務工具)計劃發行額度,由銀保監會受理、審查并決定。銀保監會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銀保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決定》并適時發布實施。

關鍵詞: 銀保監會擬縮減銀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批范圍、優化發行

最近更新

關于本站 管理團隊 版權申明 網站地圖 聯系合作 招聘信息

Copyright © 2005-2018 創投網 - www.zzkede.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聯系我們:33 92 950@qq.com
豫ICP備2020035879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