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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有過錯離婚時財產怎么分割

過錯方離婚,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首先由夫妻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資料圖片)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對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

2.與他人同居;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5.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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