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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看點:男子利用毒品制造“神仙水”獲利百萬,被判有期徒刑超十五年

男子利用毒品制造、販賣“神仙水”獲利百萬,檢察機關引導偵查機關追蹤毒贓流向、加大對毒品犯罪鏈條中洗錢等次生犯罪打擊力度。

6月25日,最高檢發布“依法嚴懲毒品犯罪 強化禁毒綜合治理”十大典型案事例,《袁某販賣、制造毒品、洗錢案》入選。

案情顯示,2020年2月至2021年6月,被告人袁某(男,無業)在其位于山東省滕州市的家中制造含有γ-羥丁酸的液體(俗稱“神仙水”),后予以販賣。袁某共販賣含有γ-羥丁酸的液體45700余支,獲利107萬余元。2021年6月10日,公安機關在其家中查獲含有γ-羥基丁酸的液體668支以及制毒原料、工具。經稱重、鑒定,上述含有γ-羥丁酸的液體668支重2460余克,γ-羥丁酸含量為36.3ug/ml至56.5ug/ml。


(資料圖)

上述案件還介紹,被告人袁某為掩飾、隱瞞其制造、販賣毒品的犯罪所得,于2021年3月以其妻子名義在湖南某地投資購買房產,支付房款等費用共計38萬元。

最高檢介紹,2021年7月9日,公安機關以袁某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經審查,對袁某決定以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同時經與具有專門知識的特邀檢察官助理、食藥監等部門人員對涉案新型毒品進行研討,提出核實袁某從業經歷、恢復袁某手機電子數據等補查建議,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引導公安機關查實袁某曾在化工廠工作、作案前曾多次查詢該毒品相關知識,明知該液體含有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γ-羥丁酸、系毒品,夯實認定其毒品犯罪主觀明知及販毒故意的關鍵證據。

同年,8月27日,公安機關對袁某再次提請批準逮捕,檢察機關依法對其批準逮捕。同時,檢察機關審查發現袁某涉嫌洗錢犯罪線索,引導公安機關重點圍繞毒贓去向開展偵查,查明袁某收取毒贓后以其妻子名義投資購買房產,涉嫌洗錢犯罪。

2021年11月10日,公安機關以袁某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洗錢罪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后發現,因犯罪嫌疑人以寄遞方式交易毒品,袁某辯解部分資金轉賬非販毒所得,而毒品交易記錄已被刪除,導致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其販毒品的具體數量,遂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與公安機關共同補充偵查取證,重點收集、固定雙方毒品交易的電子數據等客觀性證據。經對購毒者相關電子數據恢復提取,梳理出雙方毒品交易與轉賬記錄,并調取通訊詳單、快遞記錄、車輛軌跡等證據,結合購毒者的證言確定了毒品交易的次數及數量。

2022年4月10日,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袁某犯販賣、制造毒品罪、洗錢罪依法提起公訴。

庭審中,針對袁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袁某無販賣、制造毒品的故意,應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非法經營罪,以及涉案毒品含量極低,系新型液體毒品,應按毒品純度認定犯罪數量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綜合袁某職業背景、搜索查詢記錄、聊天記錄、寄遞方式、交易對象、交易價格及毒贓轉移方式等方面的證據,證實袁某的行為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同時提出毒品數量應當以查證屬實的販賣、制造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袁某的毒品犯罪數量應按照販賣、制造含有γ-羥丁酸的液體重量予以認定,法院審理后全部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

2022年9月3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袁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萬元,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個月,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十萬元、罰金五萬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收益以及孳息。被告人袁某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最高檢闡述本案典型意義時表示,辦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善于借助具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力量,重視對電子數據、通訊記錄、搜索查詢記錄、快遞記錄、車輛軌跡等客觀性證據的審查、收集,結合被告人從業經歷、交易價格、交付方式、毒贓轉移路徑等情況進行綜合認定。引導偵查機關追蹤毒贓流向、查明涉案資產的性質、權屬,加大對毒品犯罪鏈條中的洗錢等次生犯罪的打擊力度。

同時,檢察機關還要依托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發揮與偵查機關緊密協作的優勢,完善情報會商、數據共享、案件反饋等協作機制,凝聚懲治毒品犯罪工作合力。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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