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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門: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

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消息,近日,為加快推進會計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強大合力,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等單位聯合簽署了《關于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

《備忘錄》指出,經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會計人員將面臨聯合懲戒措施。

以下為《備忘錄》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財政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等單位就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工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主要指在會計工作中違反《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經財政部門及相關部門依法認定的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會計人員(以下簡稱“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

二、信息共享與聯合懲戒的實施方式

認定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相關部門和單位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的相關信息推送給財政部,并及時更新。財政部定期梳理匯總后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簽署本備忘錄的其他部門和單位提供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信息。相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備忘錄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實施懲戒。建立懲戒效果定期通報機制,有關單位定期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反饋至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

三、聯合懲戒措施

(一)罰款、限制從事會計工作、追究刑事責任等懲戒措施

會計人員有違反《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等違法會計行為,依法給予罰款、限制從事會計工作等懲戒措施;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實施單位: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證監會等

(二)記入會計從業人員信用檔案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記入會計人員信用檔案。

實施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通過財政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及其他主要新聞網站向社會公布

將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信息通過財政部網站、“信用中國” 網站予以發布,同時協調相關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向社會公布。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網信辦

(四)實行行業懲戒

支持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標準、行規、行約等,視情節輕重對失信會員實行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不予接納、勸退等懲戒措施。

實施單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等主管單位和會計行業組織

(五)限制取得相關從業任職資格,限制獲得認證證書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限制其取得相關從業任職資格,限制獲得認證證書。對其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核,對已成為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實施單位:證監會、市場監管總局

(六)依法限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榮譽稱號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限制其參與評先、評優或取得各類榮譽稱號;已獲得相關榮譽稱號的予以撤銷。

實施單位:中央宣傳部、中央文明辦、民政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工商聯等

(七)依法限制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依法限制其擔任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保險公估機構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擔任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銀保監會、證監會、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

(八)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依法限制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已擔任相關職務的,依法提出其不再擔任相關職務的意見。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

(九)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實施單位:中央編辦

(十)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其被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重要參考。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十一)作為業績考核、干部選任的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業績考核、干部選拔任用的參考。

實施單位:中央組織部、國資委

(十二)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對其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等的重要參考。將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實施單位:人民銀行、銀保監會

(十三)保險機構厘定財產保險費率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保險機構厘定財產保險費率的參考。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十四)設立保險公司的審批參考

依法將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保險公司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銀保監會

(十五)納稅信用管理參考

在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納稅信用管理中,將其失信狀況作為信用信息采集和評價的審慎性參考依據。

實施單位:稅務總局

(十六)設立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審批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七)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

實施單位:證監會

(十八)申請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審批參考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將其違法失信記錄作為申請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審批參考。

實施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十九)限制獲取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限制其申請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持。

實施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等

(二十)限制參與國家科技項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對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限制其參與國家科技項目研究或管理工作。

實施單位:科技部

(二十一)加強日常監管檢查

將會計領域違法失信當事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提高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并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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