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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銀行因四大違法違規事實被罰200萬元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網站公布了洛陽銀監分局對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洛銀監罰決字〔2018〕10號、11號、12號)。

決定書顯示,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王建甫,該行在業務相關制度缺失的情況下,辦理了出口商業發票貼現業務;在辦理的出口商業發票貼現業務中,洛陽銀行貸前調查不盡職,審查階段不審慎,授信審批階段流于形式,放款階段存在失職行為,貸后管理未盡責;將上述業務中形成的不良資產在不符合規定情況下認定為呆賬且核銷;違反內部控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按照該行內部制度的要求執行授信業務審查有關流程以及沒有履行不良資產核銷相關程序。于潔琳在洛陽銀行在業務相關制度缺失的情況下辦理了出口商業發票貼現業務的違規行為中負有責任。宋東亞在洛陽銀行辦理的出口商業發票貼現業務中對授信以及放款審查流于形式的違規行為中負有責任。

洛陽銀監分局依據(一)《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二)分別違反了《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二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貸款通則》第三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三)《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四)《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一款,《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大防范操作風險工作力度的通知》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責令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整改并處以罰款共計200萬元。

依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八條,對于潔琳警告,罰款7萬元。

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二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四十八條,對宋東亞警告,罰款5萬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為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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