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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臺政策為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立規矩”

隨著城市用地日益緊張,向地下要空間成為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記者從太原市國土資源局獲悉,太原市近日出臺規定,對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的供應方式、出讓金繳納標準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地下空間,指地表以下可開發建設空間,包括結合地表建筑一并開發建設的結建式地下空間和獨立開發建設的單建式地下空間。

根據《太原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屬于建設用地的一部分,適用于建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等一般性規定,對于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以劃撥方式取得;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取得。

按照規定,停車場用途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地下一層出讓價款按照同一區域地表商業容積率1.0土地價款的10%收取,地下二層出讓價款按照同一區域地表商業容積率1.0土地價款的5%收取,地下三層及以下土地出讓價款免收。

除停車場用途外的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地下一層出讓價款按照同一區域地表對應用途容積率1.0土地價款的30%收取,地下二層出讓價款按照同一區域地表對應用途容積率1.0土地價款的20%收取,地下三層及以下土地出讓價款免收。

太原市國土資源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為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對于以出讓方式已取得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以結建方式申請開發利用對應地下空間的,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后,按照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方式辦理,以當前時點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補繳相應土地出讓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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