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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散戶起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獲西安中院立案

新《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當下,金花股份(ST金花,600080)散戶正在用實際行動踐行這一法條。

2021年1月12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金花股份投資者開始繳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案件受理費,此舉意味著散戶投資者起訴金花股份虛假陳述索賠案已獲法院立案。

此次提起索賠的金花股份投資者代理人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介紹,案件受理經歷了小的波折過程,法院一度曾考慮通過發布代表人訴訟公告的形式處理本案,但目前看應該暫時不會進入代表人訴訟程序,當然如果投資者人數足夠多,原告也可以主動發起代表人訴訟。

金花股份公告顯示,其于2020年8月4日收到中國證監會陜西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4號),陜西證監局除處罰金花股份外,還處罰了時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吳一堅,時任金花股份總經理張梅,時任金花股份財務總監侯亦文。

經陜西證監局查明,金花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以及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披露信息,金花投資為金花股份的控股股東、關聯方,西安桑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鴻輝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為金花股份的其他關聯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 日,金花投資通過非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簽訂《借款協議》《財務顧問合同書》、其他關聯方西安桑碩和西安鴻輝通過與金花股份及其子公司簽訂《借款協議》的方式,累計從上市公司拆借資金27,777萬元(2020年6月29日前分批次全部歸還),占金花股份2018年末經審計凈資產的15.68%。

陜西證監局認為,上述通過簽訂合同將上市公司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的情形,實質構成關聯方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金花股份應當在上述事項發生之日的兩個交易日內,披露關聯方資金占用相關的重大合同。金花股份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直至2020年4月30日在《2019 年年度報告》中進行披露。

許峰律師介紹,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構成投資者提起索賠的核心證據,在2019年1月1日到2020年4月30日之間買入金花股份 (600080)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后賣出或持有股票而出現虧損,后續也可提起索賠。

上述律師介紹,金花股份投資者索賠案屬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該法院早年曾妥善處理過東盛科技投資者索賠案,后獲當年《人民法院報》十大典型案例稱號,而在金花股份索賠案同期,西安中院還受理了部分延安必康投資者的索賠案件。

關鍵詞: 金花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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