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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單已成為電商直播行業潛規則 平臺監管仍需加強

“雙11”“雙12”期間,某專科學校大二學生小王同時打開手里的10部手機,進入不同的直播間進行觀看、點贊、互動、搶單。“這是我的兼職,今年‘雙12’從12月10日就開始了,我幾乎沒怎么睡,一直在各大直播間刷單。”小王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近日,眾多明星直播間也被曝出通過刷單提高直播間銷售額的丑聞——在數以萬計的觀看量和驚人的訂單數背后,究竟摻雜著多少水分?

“直播刷單已經成為電商直播行業的潛規則,其本質是數據造假行為。”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認為,其原因有兩個,一是展示主播的人氣,提升主播的身價;二是刷產品銷量,完成合同約定。“這種行為造成了電商直播的虛假繁榮,對消費者具有誤導性,對簽合同的商家進行了欺詐,對市場秩序造成了不當的破壞,應當予以規制。”

通過刷單提高銷量

網絡主播涉嫌欺詐

《法治日報》記者在某電商平臺輸入“直播觀看”“直播服務”等關鍵詞,立即出現了許多1元至10元價格不等的商品,商品描述均包含“直播服務小程序”“整店上鉆”“提升店的等級”等。

一家名為“××運營”的網店客服介紹,花50元可以在某直播平臺買100個在線觀看人數,花20元可以在某直播間買1萬個觀看人數,具體的流程是把直播間主頁鏈接發給客服,客服進行操作。

而在調查中,另一家提供機器刷單服務的“×××傳媒”直接在微信上發來了視頻教程,其中包含機器刷單軟件安裝教程、使用教程、下載地址。該刷單軟件有五個功能,分別為發言功能、刷觀看人數、顯示×××來了、顯示×××購買、顯示×××關注,而且軟件的點贊速度、發言時間、觀看人數增長間隔時間都可以人為設置。客服稱:“花上450元即可在某直播平臺使用一個月,目前已經給上千家直播間提供了這款軟件,平臺是不會查處的,百分之百安全。”

據了解,社交平臺均有“××直播刷沖榜熱度”等群,群里也是明碼標價,如“體驗價格1元50個粉絲,70元500個粉絲,××直播觀看40元1萬人,××直播互動軟件800元租一個月。”

不過據《法治日報》記者了解,機器刷單有被平臺查處的風險,無限制的觀看人數增長,頻繁且模式固定化的發言也會讓消費者看出破綻,因此人工刷單受到青睞。

小王手里有1000個商家的微信,這1000個商家會不定時給他推送需要刷單的商品信息,有的是店鋪需要沖上熱搜排行榜的商品,有的是某些急需漲人氣的直播間。如果是某個商品需要刷單,小王會先收藏商品,然后再查找“類似的商品”,貨比三家之后再對這個商品下單,這樣就能給平臺留下“精心挑選才下單”的印象。如果是直播間,小王會直接進入,然后點贊、互動,一般會觀看兩個小時左右,傭金60元。

“每款商品都會搶,把搶到的商品截圖發給商家,一單能拿到5元左右的傭金。那些商品我是不要的,直播結束后就會退款,我一般都是10部手機同時操作,進入不同的直播間,搶單、截圖、退款同時干!”小王說。

據業內人士稱,許多頭部主播直播間的GMV(網站成交金額)動輒上億元,但是這些虛高的銷售額背后卻有許多“貓膩兒”。例如,直播間銷售業績往往是主播下播后就展示出來了,刷單退款等情況都沒有計算在內;直播間的團隊內部購買,抓住商品秒殺最低價而進行集體購買,但是在統計主播銷售額的時候,不是按照秒殺價計算的,而是按照商品的原價來計算GMV;等等。

對此,鄭寧認為,眾多直播間通過刷單炒信的方式提高直播間交易額,有些主播借此提高坑位費,有可能構成欺詐。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數額較大的,甚至還有可能構成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盜取公民個人信息

刷單軟件惡意注冊

《法治日報》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注冊、養號、售賣賬號的產業鏈依舊存在。

采訪中,《法治日報》記者從某電商平臺客服那里了解到,一個用戶身份信息可以注冊6個賬號,但是一些刷單軟件里有上萬個賬號,多則上百萬個。售賣刷單軟件的李先生告訴《法治日報》記者:“我們用過一些技術手段截取某些信息庫,然后把一些公民信息直接拿過來用。還有一種是成批次的購買手機號,一個手機卡是10元左右,我們和售賣手機號的商家也是有長期合作的。”

2018年12月1日,騰訊公司發布了《互聯網賬號惡意注冊黑色產業治理報告》,其中指出,惡意注冊是不以正常使用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和平臺注冊規則,利用多種途徑取得的手機卡號等作為注冊資料,使用虛假的或非法取得的身份信息,突破互聯網安全防護措施,以手動方式或通過程序、工具自動進行,批量創設網絡賬號的行為。

據了解,到目前為止,惡意注冊的現象一直存在,屢禁不止,眾多刷單軟件使用的是通過不正當途徑取得的手機卡號。但是注冊了新賬號之后,沒有瀏覽記錄、購買記錄、觀看記錄的賬號沒有價值。“成批量的新號突然收藏某一商品,關注某一直播間,會引起平臺的注意,所以就要把新號給養起來。”小李說。

《法治日報》記者了解到,養號也是不少人的“賺錢之道”,眾多兼職群里有“10個賬號每天2小時”的廣告,要求兼職人員用自己的手機分別登錄這10個賬號,瀏覽商品信息,收藏指定商品,并與商家交談。“最快速的養號方式就是去購買商品,某電商平臺上1分錢的海報多的是,一次買上5塊錢的,收到后寫上好評就可以了。”小李說。

有一些商家從中看到了“商機”,將大量的賬號養起來,明碼標價,賬號的等級越高,售賣的價格也就越高。同時,在各大兼職群里也有出租自己賬號供刷單的行為,賬號等級越高,出租的價格也就越高。

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研究員趙占領介紹:“刷單軟件的經營者幫助他人刷單,其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規定,依法可以予以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刷單軟件的經營者通過盜取或者非法購買他人的個人信息用于注冊賬號,這種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鄭寧說,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如果上萬個賬號是通過盜取公民個人信息所獲得的,很可能構成犯罪。

政策法規亟待落地

平臺監管仍需加強

近年來,有關部門針對電商直播出臺了多項政策法規予以規范,以期讓這個新興的行業符合市場競爭規律,促進經濟繁榮。

2020年6月,中國廣告協會發布《網絡直播營銷活動行為規范》,對網絡直播中的商家、主播、網絡直播營銷平臺等各方參與者提出了行為規范要求,第六條規定網絡直播營銷主體不得利用刷單、炒信等流量造假方式虛構或篡改交易數據和用戶評價;不得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11月6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于加強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強調壓實有關主體的法律責任。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網絡直播營銷中虛構交易或評價、網絡直播者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等不正當競爭問題,要查處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仿冒混淆、商業詆毀和違法有獎銷售等違法行為。

11月10日,在浙江省市場監管局、浙江省網信辦指導下,浙江省網商協會發布了全國首個網絡直播電商行業規范標準《直播電子商務管理規范》,要求平臺應建立商家、主播的入駐資質審核機制,對直播間進行監控,加強對直播中商家、主播承諾的管理,所有主播須實名認證并參加培訓等。

11月13日,國家網信辦發布的《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擬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從事互聯網直播營銷信息內容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遵循社會公序良俗,真實、準確、全面地發布商品或服務信息,不得有以下行為:發布虛假信息、欺騙、誤導用戶;虛構或者篡改關注度、瀏覽量、點贊量、交易量等數據流量造假。

與此同時,關于直播刷單、數據造假的話題也頻頻登上熱搜。售賣刷單軟件的商家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平臺一定不會查機器刷單的問題,百分之百安全。”由此可見,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落實迫在眉睫。

趙占領認為,直播過程中的數據造假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如果沒有人提供相關線索,或者直播平臺不通過技術手段進行辨別,通常很難發現,所以市場監管部門要切實承擔責任,落實相關政策。同時,鼓勵知情人提供線索,制定相關的獎勵政策,并與直播平臺進行合作,通過技術手段發現違法線索,進而加大打擊力度。

針對政策法規的落實,鄭寧建議,執法部門應該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行動,集中力量整治一批直播數據造假的直播間;落實好信用記錄制度,把失信直播間拉入黑名單,并公開記錄;利用投訴舉報機制,鼓勵消費者投訴相關直播間。

關鍵詞: 直播刷單 電商直播 平臺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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