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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統一裁判標準 違規擔保 “無效”時代來臨?

在日常生活中,“我借錢,你擔保”這類情形司空見慣。

擔保作為企業間的一種正常融資保證行為,本是為了促進資金融通,增加借貸雙方成功交易的概率、降低金融交易風險、保證債權實現的一種正常經濟現象。在資本市場的完善中,擔保對擴大信用供給,滿足信貸需求,培育和發展資本市場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在現實中,上市公司不規范擔保的行為卻屢見不鮮,大股東或董事長等關鍵少數在未履行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策程序、未公告的情況下,違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義對外擔保的事件時有發生。

除此以外,在司法認定上,由于多種原因,在過去的十幾年里,各級各地法院對擔保合同效力問題出現裁判尺度不統一甚至大相徑庭的情形,導致了許多判例裁定違規擔保有效。

在這種效應下,違規擔保行為屢禁不止,幾成“頑疾”,不僅成為懸在上市公司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也給上市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

而如今,隨著《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會議紀要》、《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出臺,最高法等明確裁判思路,對上市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效力做出統一認定,從源頭上遏制違規擔保行為,這一狀況或將得到巨大改觀。

違規擔保危害極大

上市公司以自身資產對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無疑會增加公司財務風險,為了避免因公司對外擔保而損害公司、股東以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和證監會均做出了相關規定。

關鍵詞: 最高 法統 裁判 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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