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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單”泛化使用趨勢要得到糾正了

“我國的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從‘沒有’到‘有’,有一個過程,需要不斷總結、規范和提升。”在正在召開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正國提交了一份關于規范失信“黑名單”制度的提案。在他看來,年來出現的“黑名單”泛化使用趨勢一定要得到糾正。

2014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及“黑名單”制度。其后幾年,我國人民法院、金融機構和鐵路、民航系統的黑名單制度在懲戒“老賴”、欠債人等嚴重失信人員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辦案和調研過程中,李正國委員發現,在一些地方,“黑名單”正被錯誤地當作一種“無所不能”的工具。

2019年,山東日照一名教師因用課本拍打逃課學生,被所在縣的教體局納入信用“黑名單”。“這件事情引發了社會關注,也再次引發公眾對‘黑名單’制度的思考。”李正國委員表示,“黑名單”制度大多是聯合懲戒措施,意味著“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只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失信行為才應受到這樣的懲罰。”類似的濫用現象還有公民欠繳手機話費、水電費就被認定為失信行為等。

“沒有人是完美的。”在李正國委員看來,武斷地限制個體權利,使其因并不嚴重的過錯就無法積極地參與社會活動,這不僅無助于誠信社會建設,反而可能起到反作用。“畫出紅線,為行為提供指南,非常有必要,但我們的社會也應該包容溫情,而不能太嚴厲冷漠,否則,過猶不及”。

“黑名單”遍地的一大重要原因是該制度還無法可依。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處罰只能制定法律,因此李正國委員建議,盡快制定有關上位法,規范“黑名單”制度。

“首先應明確公共信用聯合懲戒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李正國委員解釋說,政府主管部門能夠統一管理和協調信用活動,有效懲處失信行為;人民法院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制定、公布以及實施機構,不僅可以促使債務人清償債務,限制債務人的信用利益,而且也能夠提升司法判決的權威

其次,要根據失信行為的質、特點、嚴重程度等,劃分不同類型,匹配與此相當的懲戒措施。

“第三,在懲戒措施執行前,要賦予當事人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權利;錯誤的措施執行后,則要有明確的信用修復程序,鼓勵失信主體通過自我完善來修復被破壞的信用環境”。

在李正國委員看來,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任重道遠,在這一過程中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不斷完善和規范,既可以讓這一體系更科學合理,也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律。

關鍵詞: 黑名單 泛化趨勢 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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