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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與軟銀設立合營企業案涉嫌違反反壟斷法 分別被罰50萬

中華網財經訊,3月12日,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消息,滴滴移動私人有限公司與軟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分別被罰款50萬元人民幣。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18號

當事人:滴滴移動私人有限公司(Didi Mobility Pte. Ltd.)

住  所:163 Tras Street, #03-01, Lian Huat Building, Singapore -79024

當事人:軟銀股份有限公司(SoftBank Corp.)

住所:日本東京都港區東新橋一丁目七番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1月25日對滴滴移動私人有限公司(Didi Mobility Pte. Ltd.,以下簡稱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有限公司(SoftBank Corp.,以下簡稱軟銀股份)設立合營企業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滴滴移動。2016年于新加坡注冊成立,系滴滴集團國際化業務持股主體,最終控制人是(略)。滴滴移動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人民幣(幣種下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合營方二:軟銀股份。1986年于日本注冊成立,是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涵蓋電信、互聯網、物聯網等產品和服務。軟銀股份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設立合營企業。2018年5月25日,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簽署股東協議,分別出資(略),在日本設立合營企業,滴滴移動和軟銀股份分別持股50%。2018年6月29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設立合營企業,分別持股50%,共同控制合營企業,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滴滴移動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軟銀股份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8年6月29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滴滴移動與軟銀股份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關鍵詞: 滴滴 軟銀 設立 合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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