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新聞 > 業界 > 正文

林芝騰訊與大連萬達設立合營企業違反反壟斷法 分別被罰50萬元

中華網財經訊,4月30日,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林芝騰訊科技有限公司與大連萬達商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案立案調查。經查,上述案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評估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作出分別給予林芝騰訊與大連萬達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32號

當事人:林芝騰訊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區林芝市巴宜區八一鎮廣東路58號星城酒店8103號房

當事人:大連萬達商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遼寧省大連市西崗區長江路53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3月11日對林芝騰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芝騰訊)與大連萬達商業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連萬達)設立合營企業涉嫌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林芝騰訊、大連萬達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林芝騰訊、大連萬達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林芝騰訊。2015年于拉薩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騰訊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騰訊于1999年11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2004年2月遷冊至英屬開曼群島,2004年6月在香港聯交所上市,通過協議控制境內主要運營實體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主要業務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務、社交網絡平臺、游戲、網絡視頻服務、互動娛樂直播等。林芝騰訊主要從事互聯網增值業務,2017全球營業額為(略)億元人民幣(幣種下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億元。

合營方二:大連萬達。2002年于大連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略),主要從事商業綜合體管理服務、商業項目建設管理及咨詢等,2017年全球營業額為(略)億元,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億元。

(二)交易概況。

2018年6月8日,林芝騰訊、大連萬達、深圳高燈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高燈)簽署協議,擬設立合營企業上海丙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丙晟),主要提供線上零售領域軟件服務。交易后,大連萬達、林芝騰訊、深圳高燈分別持有上海丙晟51%、42.48%和6.52%的股權。合營企業由林芝騰訊和大連萬達共同控制。2018年6月8日,上海丙晟完成工商注冊登記。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林芝騰訊、大連萬達、深圳高燈共同設立上海丙晟,該合營企業由林芝騰訊和大連萬達共同控制,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2017年,林芝騰訊全球營業額為(略)億元,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億元;大連萬達全球營業額為(略)億元,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億元,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8年6月8日,上海丙晟完成工商注冊登記,在此之前未向本機關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林芝騰訊與大連萬達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關鍵詞: 林芝 騰訊 大連萬達 設立

最近更新

關于本站 管理團隊 版權申明 網站地圖 聯系合作 招聘信息

Copyright © 2005-2018 創投網 - www.zzkede.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聯系我們:33 92 950@qq.com
豫ICP備2020035879號-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