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銀行竟代銷假基金,37名VIP客戶被騙,銀行被判承擔連帶賠償
中華網財經5月29日訊,9年前,黃某華、邱某彪等人先后通過他人注冊兩家公司,發行虛假基金產品,由此共集資詐騙超5000萬元,致使幾十位銀行客戶受害。而作為基金銷售推介方的建設銀行,基金托管人的中信銀行、光大銀行也被判處連帶賠償責任。近日,上述銀行因該起虛假基金集資詐騙案,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假基金進入銀行售賣,37名VIP“中招”
根據裁判文書網披露的內容顯示,2012年12月17日,被告唐某平聯系代辦公司辦理華泰基金公司的注冊登記,登記的經營范圍為股權投資基金項目管理活動、投資項目管理活動及咨詢服務,注冊資本3,000萬元。被告黃某華任董事長,全面負責公司事務。邱某彪任總經理,負責管理公司日常事務,策劃、指揮募集華泰基金,參加股東會議決策公司重大事務。被告唐某平通過參加股東會議決策公司重大事務。
建行株洲分行對華泰基金公司進行考察后,2013年5月2日,被告黃某華代表華泰基金公司與建行株洲湘江支行簽訂《顧問協議》。該協議主要約定:由建設銀行株洲湘江支行為華泰基金公司推介合規的特定投資者和投資項目,對投資項目所涉事項進行盡職調查;華泰基金公司向建設銀行株洲湘江支行支付募集資金的1.5%作為顧問費。簽訂《顧問協議》后,在建設銀行株洲湘江支行行長王煒的協助下,邱某彪等人于2013年5月在建行株洲湘江支行召開了華泰母基金推介會,建行株洲各支行的20余名營銷主管參會。
被告華泰基金公司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也未經有關部門依法備案的情況下,違反政策規定,未實際確定投資項目,對投資者不經審查,安排被告楊舉、何玲、黃斐、姜敏等人與建行各支行聯系。建行株洲分行下屬各支行營銷主管、客戶經理通過電話聯系、現場宣傳、發放資料等方式向包括原告在內的眾多建行長期客戶等不特定投資者推銷華泰基金,承諾投資年化收益率12%,由湖南華友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擔保,保本保息,無任何風險。
在建行株洲分行下屬支行客戶經理的推介下,本案原告陳某于2013年9月23日在建行株洲分行營業廳與被告華泰基金公司簽署《優先級有限合伙人入伙協議》,承諾出資總計1,000萬元。本產品結構化設計保本保收益,年化收益率為12%。簽訂入伙協議當日,陳某依約向協議約定的銀行賬戶轉賬1,000萬元。陳某投資后,被告華泰基金公司向原告支付占出資額1,000萬元的12%的收益120萬元。自此之后再未向原告支付收益,也未退還投資本金。
據另一位受害客戶曠某田向法院提出的訴訟請求顯示,建行株洲分行、株洲湘江支行、長江支行、電力支行、田心支行等均在建行開會宣傳,發動并組織其工作人員利用營業廳的電子滾動屏、ATM機、官網顯示等手段發行、出售華泰公司和漢紅公司的基金。在自己客戶經理輪番推薦下,曠某田便在建行株洲分行辦公室與其客戶經理簽訂了購買漢紅公司的基金合同。曠某田最后投入了86萬,資金匯入了漢紅公司在建行株洲湘江支行的賬戶。曠某田的辯詞顯示,跟其有同樣遭遇的有37人,均是建行VIP客戶,整個過程中,投資人沒有與公司有任何接觸,與漢紅公司或華泰公司所簽協議全部由建行株洲分行及各支行客戶經理一手辦理。
另一位受害客戶程某香的辯詞透露,華泰公司和漢紅公司通過建行株洲分行共募集資金5000多萬,其中1600多萬元代償了其在建行株洲分行的貸款。2015年開始,程某香等受害客戶均沒有收到購買華泰公司、漢紅公司基金的投資收益和被騙走的本金,程某香等客戶無數次找被告建行株洲分行未果。
建設銀行、中信銀行被判連帶賠償
2015年6月至9月,被告黃某華、唐某平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被告邱某彪因涉嫌集資詐騙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經依法審理后,法院責令黃某華、唐某平、邱某彪等退賠集資參與人的相關損失。
受害客戶認為經濟損失并未得到完全賠償,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將建設銀行、中信銀行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承擔60%的補充賠償責任;被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分行承擔40%的補充賠償責任。
建設銀行、中信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請上訴。
建設銀行認為受害客戶購買的基金產品的行為是本行員工和華泰基金與受害客戶完成的,客戶的損失與本行無因果關系;受害客戶的損失是由于托管銀行中信長沙分行、光大長沙分行沒有履行監管責任所致,故應由托管銀行和華泰基金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受害客戶對于投資高回報的基金產品理應有風險辨識能力,對于發生的風險自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建設銀行認為中信銀行沒有盡到相應的審查義務,違反法律和合同約定,建行追加中信銀行有法律依據。
中信銀行認為,本案應當是合同糾紛,具有相對性,中信銀行不是合同相對人,不應當列為被告。一審中判決中信銀行承擔40%的補充賠償責任沒有認定在中信銀行的保管賬戶總進出資本的額度及用途,忽視了通過中信銀行的保管賬戶保護了受害人的投資款這一事實。所有中信銀行保管賬戶的資金均來自建行的募集賬戶,是建行劃轉至中信銀行,中信銀行履行的不是基金托管責任,而是基于本案合同的保管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金融產品發行人、銷售者以及金融服務者與金融消費者因銷售高風險等級金融產品和為金融消費者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提供服務而引發的民商事案件,“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是處理此類案件的基本原則。適當性義務給了責任主體建行株洲分行、中信長沙分行非常嚴格的法定責任,金融消費者的投資資金一旦進入了金融管道,金融產品的銷售者和服務者的風險責任便已存在,在本案中一審法院嚴格適用責任原則,劃分責任承擔比例并無不妥之處。金融消費者即原審原告人在從事本案的高風險金融活動中對于自身可能存在的風險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建設銀行、光大銀行及中信銀行多次被執行
相關判決書顯示,由于光大銀行長沙分行、中信銀行長沙分行均作為上述公司的基金托管銀行,因而建行的相關受害客戶均將建行株洲分行,光大銀行長沙分行、中信銀行長沙分行告上法庭,要求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在經歷多輪審判之后,法院作出判決結果。以受害人曠某田為例,法院判決漢紅公司向曠某田賠償投資損失75.68萬元。同時,建行株洲市分行對損失承擔60%的補充賠償責任;光大銀行長沙分行對損失承擔40%的補充賠償責任。在程某香的案件中,建行株洲分行與中信銀行長沙分別被判處60%和40%的補充賠償責任。
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截至5月27日,建行株洲分行、光大銀行長沙分行以及中信銀行長沙分行被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多次列為被執行人,涉及的立案日期分別為今年4月25日、26日及5月21日。
其中,建行株洲分行目前共有78條被執行信息,合計被執行金額為2427.6萬元;中信銀行長沙分行目前共有59條被執行信息,執行金額為1843.39萬元;光大銀行長沙分行有18條記錄,當前被執行總金額為484.21萬元。
您可能也感興趣:
為您推薦
8家險企股權被掛牌轉讓,為何險企股權不再被追捧?
深圳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2360元/月 失業保險金為2124元/月
遼寧實施失業保險省級統籌 對缺口核定等作出詳細規定
排行
最近更新
- 銷售收入不及預期 天味食品2021年凈利潤預減50.96%
- 網信辦:持續開展整治 嚴防“飯圈”亂象反彈
- 華寶股份因朱林瑤違法問題收關注函,股價再次逼近跌停
- 今年以來股價下跌超30% 芒果超媒致力轉型謀生
- 東莞晁基實業因虛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被罰 其系陽光城...
- 萬里股份“神操作”:溢價11倍買入資產虧損出售
- “PPT造車鼻祖”游俠汽車董事長衛俊被凍結4500萬股權
- 晉商消費金融合作的助貸平臺立案,用戶稱還款不被認帳
- 一加10 Pro實測:外形辨識度高、押注游戲“穩幀”
- 脫掉K-9包袱節流減員,新東方在線駛向新“東方”
- ?青海春天一字跌停,2021年預虧超2.65億或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 金地集團子公司東莞金展房地產因虛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被罰
- 幫助中小企業紓困解難,工信部明確這些舉措!
- 機構:2021年126家房企參與收并購 交易金額同比增長21.3%
- 營收凈利雙降,沃華醫藥用九成利潤給股東“發紅包”
- 東莞保越實業因虛假材料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被罰 其系保利、...
- 天津積分落戶新政:取消年度落戶數量限制
- 五糧液集團實現營收1400億元
- 瑞爾集團再遞表港交所:連續三年虧損 淡馬錫持股10.88% 43...
- 發改委給高耗能企業定KPI:冬奧會用的神奇綠電,要引入碳交易
- 帕金森病治療創新設備獲批上市
- 比亞迪:2021年94名員工因不廉潔、嚴重違規被查處
- 國家藥監局:蒲地藍消炎片、紅花逍遙片轉為非處方藥
- 春節食用餃子 挑選儲存有哪些講究?
- 我國手游玩家人均氪金344元,你有花錢嗎?
- 2021年廣東GDP總量破12萬億 或闖入“世界前十”
- 百利好2022年 恭賀新春 福虎獻瑞
- 促進內外貿一體化發展 引導更多企業走一體化經營道路
- 還在糾結凱銳思和花丟丟貓咪沐浴露哪個好?不妨看看測評結果!
- 七鮮超市業績逆勢增長 進一步聚焦中高端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