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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松智能回復科創板問詢 四起作為被告訴訟、1500萬存款遭凍結被關注

中華網財經9月24日訊 中華網財經了解到,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井松智能”)回復科創板問詢。

資料顯示,井松智能于2007年注冊成立,創建自有品牌,一直專注于主營業務,是國內先進的智能物流系統集成商與物流裝備制造商,主要從事自動化立體倉庫及企業內物料輸送等軟硬件系統的研究開發、規劃設計、安裝實施與技術服務等。

據財務報表顯示,報告期各期,公司營業收入分別為19,376.51萬元、29,978.80萬元、40,173.95萬元。

井松智能2019、2020年營收分別同比增長54.72%、34.01%;凈利潤分別增長379.24%、148.88%。另外,扣非凈利潤僅用一年時間就從2018年的-9.86萬變為2019年的1983萬,進而到2020年的5025萬。

姚志堅、阮郭靜夫婦目前合計直接持有公司31.74%的股份,合計控制公司52.53%的表決權,為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證監會網站9月23日刊登的《關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之回復報告》披露了主要問詢問題。在科創板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于智能物流系統、市場地位、研發費用、合作研發、合同糾紛、采購、營業成本、應收賬款、對賭協議、控制權、招股書披露等共計17個問題。

9家銷售商、3家前員工設立 合作原因被追問

報告期內,公司共簽約9家銷售服務商,其中3家為公司前員工設立,分別是安徽智桐、安徽鍛通和安徽科聰。上交所要求說明,通過銷售服務商獲取業務的原因,對應的具體產品;與前員工離職后創立公司合作的原因,獲取的客戶及報告期內銷售金額,相關客戶此前是否與發行人存在過合作。

井松智能回復,公司與前員工離職后創立公司合作的原因為:公司原少量銷售人員出于自主創業訴求,選擇離職創業,以謀求個人發展。該等銷售人員原在公司長期從事智能物流系統銷售業務,充分了解公司產品的性能指標和應用特點等產品特征,具備為公司提供相關服務的知識和經驗優勢;同時,公司基于對前述銷售人員業務能力的了解,愿意同相關前員工創立的企業開展合作,由其為公司提供銷售服務。

除魯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經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外,其余通過銷售服務商獲取的客戶此前與公司不存在合作關系,系銷售服務商為公司開拓的新客戶。魯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經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與公司有過合作關系,后續業務仍通過銷售服務商取得的原因為:該等客戶由相關銷售服務商的負責人在公司工作期間開拓或維護,基于其對客戶的需求較為了解,為便于客戶溝通,公司委托其提供相關銷售服務。

1500萬存款被凍結 上交所要求披露訴訟詳情

招股書披露,井松智能有7項尚未了結的標的在200萬元以上的訴訟案件、執行案件,2項井松智能作為債權人的破產債權申報事項;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中,井松智能存在約1500萬元的銀行存款被凍結,但未披露訴訟、執行、破產案件及存款凍結的起因和爭議內容。上交所要求說明,訴訟案件、執行案件、破產案件及賬戶凍結的糾紛起因、爭議內容和進展,產生前述糾紛的原因。

井松智能披露四起作為被告訴訟詳情

3起涉逾期交貨,1起涉產品質量、貨款支付爭議

井松智能在回復函中披露了作為被告的四起案件:

案件一:公司作為銷售方,就自動化立體倉庫設備銷售事項,在2019年5月與合肥漢旸簽訂了《設備供需合同》,后因逾期交貨責任產生爭議。合肥漢旸于2020年7月提起訴訟,訴稱公司逾期交貨,并給其造成經濟損失,請求判令解除雙方《設備供需合同》,公司返還設備款457.8萬元,并支付違約金152.6萬元。針對合肥漢旸起訴,公司于2020年8月提起反訴,訴稱交貨逾期系因合肥漢旸生產車間施工未完成且其要求更改防爆設備等原因所致,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同時合肥漢旸的行為已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請求判令解除雙方《設備供需合同》,并由合肥漢旸賠償損失715.495萬元。案件目前審理中。

案件二:公司作為銷售方,就自動化立體倉庫及物流設備銷售事項,與青島國軒在2016年3月至5月期間簽訂了兩份《設備采購安裝合同》,后因逾期交貨責任產生爭議。青島國軒于2020年10月提起訴訟,訴稱公司逾期交貨且更換品牌,請求判令發行人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690萬元,以及私自更換設備品牌賠償款30萬元,并判令公司對供應設備進行維修及更換。

針對青島國軒起訴,公司應訴認為,逾期交貨系因青島國軒對其土建、設計、產品進行頻繁變更等原因所造成,設備改動也系青島國軒的上述變更行為所導致,不存在違約行為,且安裝的設備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為合格,法院應依法駁回青島國軒訴訟請求。案件目前審理中,公司被凍結720萬元銀行存款。

案件三:公司作為銷售方,就圓柱電芯線自動化物流系統項目,在2017年5月與合肥國軒簽訂《設備采購安裝合同》,后因逾期交貨責任產生爭議。合肥國軒于2020年11月提起訴訟,后變更訴訟請求,訴稱公司逾期交貨,請求判令公司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450萬元。

針對合肥國軒起訴,公司應訴認為,逾期交貨系因合肥國軒未及時提供圖紙,且其變更設計方案等原因所造成,公司不存在違約行為,法院應依法駁回合肥國軒訴訟請求。案件目前審理中,公司被凍結450萬元銀行存款。

案件四:公司作為采購方,就液壓升降平臺、液壓翻轉機構的采購,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2月期間,與蘇州帕羅特相繼簽訂了多份定作合同,后因產品質量、貨款支付產生爭議。

蘇州帕羅特于2020年6月提起訴訟,后變更訴訟請求,訴稱其依約完成了合同義務,但公司未履行付款義務,請求判令公司支付定作款55.96萬元及利息損失。

針對蘇州帕羅特起訴,公司于2020年8月提起反訴,訴稱蘇州帕羅特所供設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并導致公司向第三方支付整改維修費用62.6萬元,請求判令蘇州帕羅特支付設備整改維修費62.6萬元。

2021年1月28日,蘇州市相城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支付蘇州帕羅特55.96萬元貨款,并償付利息;蘇州帕羅特賠償公司損失43.97萬元。

2021年2月18日,蘇州帕羅特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目前該案件尚在審理中。公司于2021年9月8日收到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支付蘇州帕羅特55.96萬元貨款,并償付利息;蘇州帕羅特支付發公司21.98萬元。公司被凍結60萬元銀行存款。

另外,合肥市包河區人民法院在執行安徽省高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與安徽湖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凍結了公司343萬元銀行存款。目前,公司被凍結343萬元銀行存款因原凍結期限屆滿而解除凍結。

音飛儲存存在同時采購和銷售情況

既是客戶又是供應商 上交所要求說明具體

報告期內,公司對音飛儲存存在同時采購和銷售的情況。上交所要求說明,對音飛儲存采購和銷售的具體內容,是否使用總額法確認收入及依據;

井松智能表示,對音飛儲存采購和銷售的商品分別屬于不同的項目,不存在同一項目既向音飛儲存采購又向其銷售的情形。

公司與音飛儲存之間的采購和銷售業務分別屬于單獨的業務,采購和銷售的業務洽談、合同簽署、產品交付、發票開具、款項支付等各個環節均相互獨立。公司向音飛儲存支付對價是為了向客戶取得可明確區分的商品,為此應當采用與公司其他采購相一致的方式確認所購買的商品。公司在銷售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而非代理人。

關鍵詞: 訴訟 凍結 存款 15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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