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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汽銷吉林省分公司因變更地址未報告、業務虛掛套取傭金被罰36萬

中華網財經11月10日訊,據銀保監會官網消息,吉林銀保監局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31號)顯示,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存在變更營業場所未報告、將車險業務虛掛業務員名下并套取傭金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吉林銀保監局對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汽銷吉林省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汽銷吉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變更營業場所未報告行為

2017年9月,人保汽銷吉林省分公司將營業場所由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西安大路402號502室搬至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西安大路402號12樓,未向吉林銀保監局報告。吉林銀保監局在現場檢查期間赴人保汽銷吉林省分公司職場實地檢查時發現該違規事實,經查閱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營業場所和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中留存的營業場所均為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西安大路402號502室,在此期間,公司正常經營并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上述事實,有人保汽銷吉林省分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十四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二)變更住所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七十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發生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二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與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的規定,吉林銀保監局決定對人保汽銷吉林省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未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將車險業務虛掛業務員名下并套取傭金行為

2019年,人保汽銷吉林省分公司將簽訂居間合同的車商合作單位車險業務虛掛在賈某某、郝某某、田某某等32名業務員名下,虛掛保單件數4394件,涉及保費2652.01萬元,套取傭金237.69萬元(稅后),再將上述套取傭金取出,以現金方式給予車商合作單位,用于返還保險消費者。

上述事實,有人保汽銷吉林省分公司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之規定,吉林銀保監局決定對人保汽銷吉林省分公司將車險業務虛掛業務員名下并套取傭金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改正,處以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吉林銀保監局決定對人保汽銷吉林省分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未報告”“將車險業務虛掛業務員名下并套取傭金”的違法違規行為責令改正,處以警告并合計罰款36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關鍵詞: 人保 被罰 傭金 套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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