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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海股份虛假陳述引發的股民索賠案將于五月開庭

4月2日,投資者起訴上市公司圍海股份虛假陳述案件迎來進展,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對投資者索賠案的開庭時間作出安排,傳票顯示,投資者蘇某蘇圍海股份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將于2022年5月7日開庭審理。

投資者代理人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介紹,是次開庭的案件為首次立案的案件,后續部分案件還在梳理并將近期提交法院立案,前期開庭的案件或對后期案件形成一定的示范效應,建議投資者保持密切關注,并且注意訴訟時效問題,因為新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的修改,圍海股份股民索賠受到了重大影響,僅剩下幾個月的時間供索賠,而這一改變,大部分投資者尚不知悉,也不理解。

此前2月10日晚,圍海股份公告公司及相關當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波監管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2]1號)、《市場禁入決定書》([2022]1號),經寧波證監局查明,相關當事人主要存在以下兩大類違法事實:一、未按規定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的情況;二、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情況。

寧波證監局認為,圍海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遂對相關主體作出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

而上述處罰結論也成為不少圍海股份投資者提起索賠的核心證據。《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資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許峰律師稱,根據法律規定并參考過往案例,目前定的索賠條件是,在2017年10月1日到2019年4月27日之間買入圍海股份股票,并且在2019年4月27日后賣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以提起索賠,近期開庭后,法院應該很快會作出判決,具體的獲賠條件應該很快可以確定,但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前最終確定的可能不大,提示在觀望中的投資者特別注意。

關鍵詞: 圍海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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