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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熱議!券商IPO投價報告迎新規


(資料圖)

北京商報訊(記者李海媛)8月29日,記者從券商業內人士處獲悉,為加強對證券公司提供投價報告執業行為自律管理、規范證券分析師執業行為等,中證協于近日向各證券公司下發《證券公司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執業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要求在9月8日下班前反饋。

據悉,《征求意見稿》共計二十七條。首先,《征求意見稿》明確,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向網下投資者提供投價報告的行為。

此外,《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指出,在監管部門、中證協不斷加強監管和自律管理、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下,相關承銷保薦機構持續加強合規管理、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職盡責,在注冊制改革中發揮積極作用。但在業務開展過程中也暴露出投價報告質量不高、部分投價報告預測偏離度較大、分析師執業獨立性不夠等問題,亟須進行規范。

“投價報告的形成過程理論上應該客觀公正,但實際上,在這一過程中,也會不可避免地受到利益相關方的影響。對于機構客戶而言,買入的價格越低增值空間就越大,因此會希望投價報告的價格是平抑的;對于發行人,則希望估值越高越好,這樣有利于其實現融資規模最大化,并且可以間接實現大股東的投資收益?;谶@兩個主要的利益相關方影響,投價報告的報價或會產生一定的傾斜,導致最終對市場造成不利影響,而受到損失更多的是二級市場投資者”,產業經濟資深研究人士王劍輝補充道。

基于上述原因,《征求意見稿》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保證證券分析師撰寫投價報告的獨立性,并在《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撰寫投價報告相關工作過程中,禁止投行業務部門人員、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人員、發行人與證券分析師通過單獨或者共同組織見面會、討論會等各種線下及線上會議等方式,討論分析師的盈利預測與估值等投資分析內容以及發行定價范圍。中國證監會或中證協允許的情況除外。

除投價報告撰寫過程中要保證分析師的獨立性外,《征求意見稿》還要求,投價報告撰寫及審核完畢后,應由研究部門按規定提供給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再由股票發行與承銷部門按規定提供給網下投資者。除此之外,研究部門及證券分析師不得將投價報告及報告相關工作底稿提供給其他人員。

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刊登前,證券分析師也不得對擬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進行項目相關的路演活動。同時,證券分析師不得在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組織的面向擬參與戰略配售的投資者進行的路演推介活動中發表意見、觀點。

王劍輝認為,《征求意見稿》等相關規定出臺后,會要求相關機構和分析師團隊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受利益相關方的影響評價估值?!斑@一規則與其說是設置給中介機構或分析師的,倒不如說是間接設置給融資方的規章制度。實際上,這是給相關機構和分析師在制度上提供保障,使投價報告能夠更加客觀公正。”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則評價道,“這些要求大多數之前也存在,總體上并沒有本質的改變,都是要求分析師要獨立報價,不要被投行影響”。但王驥躍也直言,“由于發行價格帶來的募集資金和證券公司所收的保薦承銷費是掛鉤的,很難做到完全獨立,只能盡量做到相對獨立。分析師撰寫投價報告也不是閉門造車,完全不交流很難避免,只是盈利預測和估值部分需要獨立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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